第三篇:讓性empower障礙者(陳伯偉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周月清 – 國立陽明大學衛福所教授)
本篇將透過簡介「孤寂及其對立:性、障礙與服務協作的倫理」一書(Kulick & Rydström, 2015) 的第三章作為本專刊的結論,並說明障礙者的性、愛、欲如何讓我們重新思考社會正義的途徑。同時,請參看《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89期(2019,頁106-110) 周月清對本專書的簡介。
性不只是權利,更應是社會福利
陳伯偉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周月清 – 國立陽明大學衛福所教授
試想下列幾個情境:首先,「是否應對無法自理且需密集支持的身障者提供洗澡、清洗私處的協助?」,相信大家都會同意;但,如果再問:「是否應對無法自理且需大量支持的身障者提供將性輔具(如,自慰棒/套)放置其私處的協助?」,回答時,你心裡應會有些遲疑,即便兩者服務流程很類似。其次,如果問:「是否應教導智能障礙者自我保護、預防被性侵的能力?」,相信很少人會反對;但,接著問:「是否應讓智能障礙者學會自慰、作愛、打手槍?」,回答時,就算你不會立刻拒絕,也很難馬上支持。障礙者的性有何特殊之處,為何容易引起你我的焦慮與遲疑?這些情緒背後承載哪些制度性歧視與社會排除?
人類學家Don Kulick 與性/別研究學者Jens Rydström於2015年出版探討障礙者性權最重要的學術專書之一,Loneliness and Its Opposite: Sex, Disability, and the Ethics of Engagement (孤寂及其對立:性、障礙與服務協作的倫理)(Duke University Press),指出:我們對障礙者的性焦慮,除了說明社會對障礙者的情欲偏見,更是國家體制的缺失設計對障礙者的性剝奪,在在否定了他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透過跨國比較研究瑞典與丹麥的社會福利體制,作者們在該書試圖回答:為何都是障礙人權的模範生,瑞典與丹麥對障礙者的性卻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這些觀點差異又如何實際上影響了障礙者的情欲生活?國家體制設計與社會文化價值如何讓障礙者的性噤聲沉默抑或欣榮茁發?進而導致哪些支持困境,或是不同的協作契機?從中又涉及哪些倫理議題?一個講求以民為主、公平正義的社會應如何積極協助、挹注資源、環境打造,並培養障礙者發展(潛在)的親密識能與情欲能力,不再讓孤寂成為障礙情欲的同義詞?
下文,我們將聚焦討論Loneliness and Its Opposite(孤寂及其對立)第三章(「如何禁止與如何支持障礙者的情欲生活」),介紹障礙者性權在瑞典與丹麥不同的發展途徑,並從國家立場、社會文化與支持體系等層面說明:障礙者的情欲空間在瑞典如何被漠視剝奪,而在丹麥又如何獲得肯認。透過分享障礙者性權在兩國推動時遭遇的阻力與成功契機,我們希冀提供台灣障礙者性權運動的新策略和權利語彙,也就是跳脫消極(健全主義)的權利觀,轉向積極肯認、「能力」取徑的正義觀。
首先,以國家立場而言,瑞典認為性是個人的私領域,公權力不應介入 (除非攸關性侵或性暴力)。社會大眾對障礙者的情欲則是抱持兩極化的偏見:一方面「去性化」障礙者,認為他們「天真可愛」,需要的是「保護」和關愛,而非性愛」(p.17),因此對「脆弱無知」的障礙者談自慰、做愛,都會導致性侵害(p.90);另一方面則「過度性化」障礙者,認為性對障礙者很危險,尤其他們身心不健全,一跟性扯上邊,不是容易失控、就是過度縱欲,所以必須嚴加管控。在專業人士眼中,障礙者的性更是棘手的問題,主張不要搖醒他們心中「那隻危險沉睡的熊」(p.84),傾向以消極被動的鴕鳥心態處理,認為自己「如果什麼都沒做,起碼什麼都沒做錯」(p.86)。
不同於瑞典對障礙者恐性、忌性的立場,丹麥則是充權、培力的情欲觀,尤其丹麥政府認為障礙者就是一般人,國家應積極協助障礙者享有一般人的生活 (p. 242),這也包括障礙者的性生活。因此,專業人士在面對障礙者的性,都須持有「積極肯認」的態度,「主動」提供支持(pp. 69-70),並設計相關配套措施,讓障礙者能夠發展自身情欲。換言之,當我們在面對需要更多協助才能享有情欲空間的障礙者,應思考如何培力障礙者的性,因為「如果什麼都沒做就不對」(p.101)。
下表(一)為初步比較兩國對障礙者的性所抱持的差別態度與不同做法。
面對障礙者的性 | 瑞典 | 丹麥 |
國家立場 | 私領域、不應介入 | 公議題、主動協助 |
機構看法 | 很危險、不該教導 | 很一般、應該教導 |
社會態度 | 變態、導致傷害、性侵 | 常態、支持情慾探索 |
支持體系 | 沒做沒錯、消極逃避 | 不做就錯、積極肯定 |
情慾政治 | 恐性忌性、抑制阻止 | 肯認增能、充權培力 |
(表一)瑞典與丹麥對障礙者性的態度(資料來源:Kulick and Rydströmg, 2015, chapter 3,筆者自行整理)
上述兩國的差異,可以從瑞典的支持系統如何漠視、規訓與延宕抑制障礙者的性進一步說明。首先,正因瑞典認為性是個人的私領域,所以政府嚴禁工作者主動跟服務使用者討論性(p.79),更明文規定除非障礙者先行告知,否則不能窺探障礙者的隱私。然而,對於沒有口語表達能力的障礙者而言,主動開口乃是種奢求,導致支持者不能問,而障礙者也無法自己說的窘境,讓障礙者的性就像坐在房間正中央的大象,雖然沉默、沉重地存在,卻不被看見。
其次,瑞典社會傾向病理化障礙者的性,以至於障礙者的生理反應與情欲需求都讓照顧者備感壓力,傾向採取主動出擊的管教策略,教訓這些不聽話的障礙身體,這包括:「掌打根部」(“take the palm of your hand and hit it at the base”)、「彈屌神功」(“painful flicking”),甚至「陰莖殺手掐」(“the penis-killer grip”)(p.80-81)。這些光用想就很痛的殘酷手法,背後透露出社會認為障礙者的情欲公開且「不正常」,而這些無法自我控制的惱人情欲,也需嚴加管控、抑制禁止。
再者,瑞典對障礙者雖有跨專業、跨領域的綿密支持系統,專業人士在知識養成過程也被教育須具備全面性的支持觀點,橫向地連結資源為障礙者利益作最佳考量。但此服務一碰上障礙者的性就會出現漏洞,認為障礙者的性是燙手山芋,無關乎自身專業,無法也不願承接障礙者的情欲「問題」,只能轉介給性治療師處理(p.81-83)。只是所謂的「情欲問題」,並非障礙者有性障礙(如,無法勃起),而是專業人士認定障礙者的性就是個「問題」,但不想自己處理,所以只能便宜行事假借將問題轉給「專家」,實則是希冀性治療師能夠介入禁止。
瑞典對障礙者抑制禁止的情欲觀,也反映在對障礙者性教育的立場(p.84-86),認為障礙者不需要、不用學、也學不會「正確」的性實踐,希冀障礙者在「情欲真空」的環境下成長。因此瑞典社會對障礙者的性採取預防圍堵的方式,透過病理化障礙者的性,認為對障礙者而言「守貞安全、情欲危險」,進而合理剝奪障礙者的情欲空間。此外,專業人士傾向放大自身的恐懼,認為障礙者一跟性扯上邊,就會發生危險,利用恐性、忌性的語言來安撫自身焦慮,卻也扼殺障礙者發展情欲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當專業人士宣稱自己「什麼都沒做,起碼什麼都沒做錯」,事實上阻止、禁止障礙者情欲探索從沒少做過。反倒是支持、肯認障礙者性自主的配套措施卻很少有,導致恐性、忌性成為理解障礙者情欲的唯一途徑(pp. 86-88)。更重要的是,瑞典社會對障礙者情欲的負面看法,讓有心想幫忙的專業人士都感到窒礙難行,因為無人可諮詢也無其他成功支持經驗可遵循,也擔心自己跟障礙者談論情欲就會被貼上性侵的標籤,煩惱自己一跟障礙者的情欲掛勾,就很難跟「變態」脫鉤,害怕好心提供協助卻招致惡果,也因社會氛圍的不認可,讓協助之後容易感到羞愧與罪惡。專業人士恐懼緘默、明哲保身的情感政治,體現瑞典社會對障礙者性權的漠視與否定,更讓孤寂成為障礙者情欲的同義詞(pp. 87-94)。
如果在瑞典對障礙者的性支持是如此窒礙難行,可是丹麥為何做得到?如何做到?丹麥團體家庭(group home)社工(本身也是有證照的性諮詢師)的支持經驗,提供我們很好的學習起點。下面是社工為海倫(全身癱瘓、只有頭部有些許移動能力,無法口語表達,藉由點頭、眨眼與溝通板溝通)(p. 106) 擬定的「支持性」守則,說明如何協助她獲得性滿足的同時,也避免觸及相關敏感倫理議題:
- 海倫需要有人協助她使用性輔具。海倫會裸體躺在床上。床的另一邊放一面大鏡子,讓海倫可以清楚看見自己。之後,將她的雙腿打開,膝蓋下面放一顆枕頭。在海倫的私處跟性輔具上抹上潤滑液。將性輔具放進海倫的私處。協助者詢問海倫獨處的時間需要多久,5分鐘、10分鐘、或15分鐘。海倫會在聽到她想要時間時點頭。協助者在約定的時間後回到房間,並詢問海倫是否已經結束。如果她說還沒,(協助者)再問一次她需要多少額外的時間。當海倫結束後,清洗海倫的按摩棒,並問海倫一切進行是否都還可以。
透過上述經驗,反映丹麥的支持系統在面對障礙者的性時,乃是採取積極肯認的培力作法。換言之,相關人士不能漠視障礙者合理的情欲要求(如,自慰、或性消費的需求)。相較瑞典處理障礙者情欲「沒有說、就不需要」的消極態度,丹麥認為服務像海倫一樣需要密集支持的障礙者,協助者應積極溝通、多方嘗試,主動思考如何支持障礙者發展自身的情欲。支持系統也應容許更多時間與資源挹注,讓障礙者享有應得的情欲尊嚴。更重要的是,專業者有權利拒絕協助,但也須持續連結服務,引介有專業、願意支持的工作者。更重要的是,提供性支持不代表須直接涉及性,協作過程應詳細規劃並預留容錯空間,不能擔心犯錯而選擇不做,而是積極從錯誤經驗中學習,最終目的是長出更貼近障礙者需求的支持方案(pp. 97-101)。簡言之,面對障礙者的情欲協作時,不會做、會做錯不能當藉口。相反的,我們應該思考如何具體協助讓障礙者能夠「知道」、「學會」、「做到」,因為一個講求公平正義的社會,面對需要協助方能獲得情欲資源的障礙者而言,「如果什麼都沒做,就是件不對的事」。
讀到這裡,或許你會好奇,為何丹麥做得到?首先,丹麥於90年代開始,便專業化與證照化障礙者的性支持,讓國家承擔起培訓責任,而非由協助者承擔服務流程中的風險。培訓過程包括:20天的密集團體課程,以及長達一年半的實務型作業、方案設計,以及閱讀關於障礙者性的資料素材。其次,國家需明文規定應如何具體協助障礙者探索自身情欲,因此丹麥在1989便立法規定相關守則 (Guidelines about Sexuality-Regardless of Handicap),成為日後撐起障礙者情欲空間的重要依據(pp. 101-104)。該法規的基本精神包括:肯認障礙者享有探索自身情欲並與他人親密連結的機會,尤其對需要他人協助方能享有性實踐的障礙者(如,海倫)而言,性不該只是消極的權利觀(也就是我不會阻止你擁有性的機會),而是積極介入的培力觀,意即我們應思考如何主動提供資源挹注、環境打造,培養障礙者(潛在)的親密識能,並享有性實踐的權利(pp. 101-104)。
這裡必須提醒的是,相關法規除了指出可以協助的項目,也明文規定協助者不應提供協助的前提,包括,禁止:(1)照顧者直接與障礙者發生性關係,(2)如果障礙者(口語或非口語形式)表達不想要,就不應提供服務,以及(3)服務使用者未滿15歲;支持:(1)協助障礙者學會自慰,(2)協助障礙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以及(3)協助聯絡性工作者提供服務;規定被/支持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1)支持者能拒絕提供服務、但須持續媒合能提供協助的人,(2)障礙者只提出一次要求,剩下的協助工作須由協助者完成,(3) 明文規定、依照程序、保護雙方、避免爭執與不當行徑(pp. 104-105)。
下表(二)為比較瑞典與丹麥對障礙者性權的差異態度與作法。
支持者 | 瑞典 | 丹麥 |
工作規定 | 只有不該問、不能做 | 有不能作、但也有必須做 |
處理態度 | 漠視、規訓、延宕、抑止 | 可拒絕,但須持續服務連結 |
專業處境 | 無支持系統、自己承擔汙名 | 專業證照化、國家立法保障 |
工作流程 | 鴕鳥政策、風險自負 | 明文規定、保護雙方 |
價值信念 | 沒做沒錯、消極逃避 | 不做就錯、積極支持 |
(表二)瑞典與丹麥對障礙者性支持的差異作法 (資料來源:Kulick and Rydströmg, 2015, chapter 3,筆者自行整理)
最後,障礙者的性有何特殊性?障礙者的性、愛、欲,又如何讓我們重新思考社會正義?Kulick and Rydströmg (2015) 提醒我們,當推動障礙者性權時,我們應跳脫消極的權利觀–「我們不會阻止你擁有性的權利」,但也不提供任何協助,而是轉向「能力」取徑的正義觀:意即對需要他人介入協助方能享有自身權利行使的障礙者而言,思考「我們應該充分、積極支持讓障礙者發展自身(潛在)的親密識能,探索自身情欲,並擁有與他人親密連結的契機」(p. 286)。換言之,不同於被動消極、「看得到、吃不到」(健全主義)的權利預設,我們應轉向積極肯認的培力途徑,主張「如果我什麼都沒做,就等於不對」,因為一個講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情欲不該只是個人偏好,而是人得以尊嚴活著的生命樣貌。至於相關制度應如何改進?具體政策應如何跟進?障礙者的需求與困境為何,障礙者最能理解,如同本專刊中作者們所提及的情欲困境與失落情緒,這些當事人的情/欲生命故事的分享已提供初步解決「障礙性權路障」很好的處方籤。
性,是障礙者最深層的壓迫,也是最難以啟齒的痛。障礙者「活著,不該只是為了留一口氣」(周月清等,2019),而是與你我一樣,能夠享有不同的生命契機。唯有當我們積極肯認障礙者的性,方能開始看見障礙者生命的多元樣貌,不再讓孤寂成為障礙者理解自身情欲的唯一途徑。
參考書目:
周月清、張家寧、陳毅、呂又慧編(2019)。《我要我的自立生活》。台北:松慧出版社。
Kulick, D., & Rydström, J. (2015). Loneliness and its opposite: Sex, disability,
and the ethics of engagement. Durham, NY: Duk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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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感謝周月清教授和陳伯偉副教授努力邀稿統整,和台灣社會學會重視予以刊登該會刊,手天使深表敬意致謝。本文截錄自『台灣社會學會91期通訊』
==和『還我性權: 讓性empower障礙者』系列相關文章連結,敬請參考==
還我性權: 讓性empower障礙者-序(文/陳伯偉 周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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