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性交易面面觀:性專區制無法解決的剝削問題(2018-05-04 )
性義工團體「手天使」將在5月5日舉辦「障礙者需要性」遊行爭取性權保障,其中控訴現有的性專區制度不切實際。因此本文想從性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先來檢視不同性交易管理制度的利弊。
2011年11月6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修正後,性專區制上路,將「罰娼不罰嫖」制度改為「娼嫖皆罰,但專區例外」,但迄今已六年半,仍沒有地方政府設立專區。從制度本身來說,專區制不僅可能惡化性工作者的弱勢處境,也欠缺防制剝削的效果,讓人不期不待。
性專區制度的沿革與規定
前情提要一下。事實上,早在《違警罰法》時代,軍妓跟公娼就都是政府特許的行業,各地方政府的「娼妓管理辦法/自治條例」即早有規定,「妓女戶」必須在縣市議會制定的「妓女區」才能登記。從這角度來看,修正後的社維法,只是把這些規定明文化,再加上若干限制(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1款至3款)。
1.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的話,限於在商業區範圍。
2.在非都市區的話,限於遊憩用地的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的遊憩場)。
3.而無論哪種情況,都應該跟學校、幼兒園、寺廟、教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
多數人對性專區的想像是「只要設置在專區範圍內就可以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相關限制還包括(社維法第91-1條第2項第4及第7款):
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而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
換句話說,性工作者(提供性交易服務的人)必須隸屬於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進行性交易,而這個場所歸某個「負責人」管理。這同樣是承襲了舊制的規定,杜絕了「外出服務」的可能。也就是說,性工作者不能到旅館(甚或客人家中)進行服務,即使旅館也在專區內。
性工作者的觀點
在「專區制」與「登記制」並行的情況下,性工作者須隸屬某個性交易場所,才能在該場所進行性交易。既然性交易場所是一種營業場所,那麼它就勢必得符合各種營業法規的登記要求,包含消防、建築等規定。簡單來說,必須要有足夠資本,才可能支配並經營一個「性交易場所」。
專區是資本主義的產物
於是,合法的性交易場所仍然被資本主義操縱,因為沒錢的人開不了店。再者,性工作者們勢必無法擺脫被抽成的命運,而不能夠自己接客。然而,你一定會問:不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是如此嗎?或,一般勞工的處境不也得委屈求全?
然而,社維法並沒有明確界定性工作者跟場所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並沒有說明場所管理人是「仲介」還是「雇主」。換句話說,新法根本沒有處理到性工作者的勞權問題,甚至很可能並不承認性工作者是「勞工」。
這種「法無明文」的狀態,在未來,當性工作者要主張勞工基本權益時,勢必會造成解釋或訴訟實務上的許多困難。
2011年修法三讀通過後,時任立委黃淑英雖不認同性交易,但在現場時仍表示:
對於經濟弱勢婦女的生存保障,應該是好的勞工政策、好的社福政策,而不是劃個紅燈區,任由她們在那裡自求多福,所以這是政府的無能!——立法院公報100卷70期3922號44頁
不符合性產業實際需求
簡單搜尋一下買春的術語,就可以知道有「魚」(自己跟客人聯絡的工作者)和「茶」(經店家聯絡而接客的工作者)的差別,其中後者又有「外送茶」這種交易模式,也就是在客人指定的地點(自家或是旅館)提供服務。
然而,現有法規是採店家與工作者「均須登記」的制度。也就是說,就算是在專區內,除非「魚」有自己的工作室,並且自己就是「性交易場所負責人」,否則就不能執業;而「外送茶」由於通常也不會在「已辦理登記的性交易場所內」進行服務,自然也不可能合法。
光這兩種模式,就可以知道目前的「登記制」根本和實際上的性產業經營模式格格不入。
或許有人認為對性工作者採取登記制度也有好處,例如可以讓消費者確認工作者是否有不良紀錄,或是可以讓性工作者在實際從業之前能有一些職前訓練,除了專業技能之外也可學習一些自我保護的注意事項(比如防範暴力、安全性行為)。
但以性交易的隱密性來說,要「借牌」實在太容易而且難以辨認真偽(多數人證照上的照片跟日常生活中不同,更遑論性工作者常需要另外打扮),因此這個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不高。
對工作者來說更密切的問題是「從業人員也必須登記」,這不但涉及隱私問題,對偶爾想兼差(或急需用錢但未曾登記)的工作者來說,反倒成為法律對付(而非保護)的對象。這裡反映了一個矛盾:
主流意見中「不罰娼」的共識是考量性工作者的弱勢處境,認為處罰只會讓他們更慘。既是如此,若處罰未經登記而從事性交易的人,不就違反初衷了嗎?
這些不符合性服務實際需求的部分,就是修法迄今,當下性產業從業人員們並沒有很期待各地方真正成立專區的原因。因為就算有了專區,許多性工作者還是可能礙於現實考量,而難以「登記」合法執業。
無法處理非典型性交易
現行「性交易」的定義是「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沿用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在這個定義下,只要是有對價關係的「猥褻行為」就算成立了性交易,因此實際上也包含了不屬於傳統娼嫖關係的情形。
最容易理解而極端的例子,即是收費制色情直播。直播主藉由進行猥褻行為,換取觀看者給予的虛擬代幣,虛擬代幣則可以跟直播平台換取金錢。這個模式跟傳統模式的不同之處在於:
1.消費者雖付了錢,但並沒有跟直播主身體互動。然而,直播主的確因為消費者給予的對價而進行猥褻行為,因此雙方仍然成立了性交易。
2.如果是直播主是找人來進行性交行為進行直播,那麼即是「性工作者有性交行為,但卻不是跟給錢的人做。」
3.消費者並非直接付錢給直播主,而跟傳統的「遊客付費,應逕交妓女,不得由妓女戶代收」制度不合。
這種「直播」形式的交易,明顯與專區制不合——請問此時「性交易場所」是直播主所在地、消費者所在地,還是直播平台的機房?儘管這種類型的性交易應採取不同的管制措施,但這並不能否認它做為「性交易」跟「性工作」的本質。
筆者曾在美國某直播平台進行收費色情直播。平台會要求直播主「拿著護照自拍」以驗明正身,但只須直播平台留存備查就好,沒事不會上繳政府。也就是說,儘管商家需要營業登記,但性工作者並不需要登記,即便我是外國人(也就是大家常在片頭看到的18 U.S. Code § 2257 。
管理制度的討論
說白了,專區制的本質就是為了將性產業特殊化,而大部分支持專區制的理由,都不出「維護社會安寧」的出發點。若是如此,那麼「性專區」制度仍建立在「性產業就是個骯髒的產業」這個價值觀上。
另外,還有一種說法是認為性專區會導致房價下跌,但荷蘭的經驗是房價其實會上漲。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一個普通的獨棟建築的一樓,每年就可有60萬歐元的租金收入,還因此導致房東們根本懶得出租二樓以上的空間(參閱鄭采和《Red Light City》或其演講)。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情形是全盤都市計畫並與當地居民協商的結果,而非單純地劃定區域。不過,若只為了考慮房價的話,那又落入了資本主義的問題了,而討論下去,恐怕對改善性工作者的處境和一般居民的權益沒有幫助。
只允許一樓一鳳呢?
香港的一樓一鳳制度是只允許一個住宅單位內只有一名性工作者,此制度是為了避免媒介者的剝削問題。然而,這也造成了「落單」的問題,在遇到惡質嫖客對性工作者暴力對待時,性工作者將無力抵抗。
這其實也是某些性工作者(包含筆者自己從事色情按摩的經驗)願意被抽成的原因:不用跟奧客聯絡、不用自己上網或上街攬客(因為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風險,比如上網攬客會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問題,街頭攬客則有社維法第80條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在店家服務,若遇到白嫖或是暴力的情況時,能及時向同事或店家求助。當然也有其他方式可以降低這些風險,例如性工作者們組團上街一起攬客,或只選擇認識的旅館做為服務地點(需要法規搭配)。但簡單說,「靠行」(工作者依靠固定店家從業)提供了某種便利與安全感——如果遇到好老闆的話。
專區好,還是「一樓一鳳」好?
先整理一下目前提到的各種缺點:
●只允許專區內:無助於工作者和障礙者
●只允許工作者必須隸屬於某營業場所:會有資本家壟斷的剝削問題
●只允許個體戶(一樓一鳳):有工作者落單、遇到事情難以求助的問題
●只允許在性交易營業場所內:跟性產業實際情形不合,且無法處理網路交易的型態
●工作者必須登記:未登記或不符登記標準的弱勢者將更加困窘
如何平衡優缺點:那就併行吧!
●個體戶工作者:允許未經登記的接客行為,而且不限制區域,也不須在登記的場所。
●性交易營業場所:要登記並符合建築法規與無障礙設計;提供場地的大型店家才須限制於商業區內。
●允許外出服務,即使外出地點(客人自家或旅館)不在專區內。
●適度允許媒合行為,因為這其實是工作者們彼此之間就會發生的事情。
最關鍵的要點是:讓不同需求的性工作者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模式(關於其他制度討論,也可以參考 TED〈性工作者真正想要的法律〉)。
結論
專區制其實是個古老的存在,完全是當權者為了方便管理所創出來的制度,對性工作者沒有什麼實際上的幫助,而且通常會搭配有利於資本家的制度(如店面登記制)。本文細數了專區制的諸多問題,並試著提出筆者認為可行的做法。雖然未能著墨在實際性產業權力結構與性別差異的問題,但仍期待能激發更多實質討論。
小編按:手天使性義工阿空,投書自由時報於2018/5/4刊出。以上連結自-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性交易面面觀:性專區制無法解決的剝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