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義工不是天使(阿空 – 手天使性義工)

每當輿論聚焦在性義工的「付出」時,總是讓我覺得錯亂。身為性義工,當然樂見自己的身分被誇獎,但身為手天使的成員,卻又會覺得大家「搞錯重點」。

為什麼說搞錯重點呢?手天使的倡議核心是「障礙者的性權」,我們希望大家重視的是「障礙者在通往性權的道路上,還有哪些障礙?」。但輿論太常專注在「當性義工有多辛苦」這個層次,而忽視我們這麼做的根本原因:還有那麼多的「障礙」在那。就如同大家讚揚著「幫忙」把輪椅抬進餐廳或醫院的路人之餘,卻忽略障礙者的「基本需求」從未被政府所正視,讓障礙者只能仰賴社會大衆的「愛心」、「憐憫」與「幫忙」才能自由進出。

另一種讓我們覺得彆扭的情形是,有些支持手天使的網友會用「神聖」來形容我們的行動。會用這種措辭,大概是認為我們在處理「污穢」的事情。可是,障礙者的性,到底哪裡污穢?真正污穢的,恐怕其實是我們不自覺認為「性是骯髒的、障礙者是麻煩的,障礙者的性又骯髒又麻煩」的思維。發起人智偉說過:「手天使既不神聖也不低賤,就是日常生活,讓障礙者享有如同你我的日常生活。」這個「日常生活」也包括情欲。

除了倡議障礙者性權之外,手天使另一個目的則是希望改善「性別運動裡缺少障礙者觀點,障礙運動裡又很少談性/別議題」的現象。做過性交易的我,在這裡學到許多障礙議題及障礙者觀點;與之相對,也必須藉由自己從事性交易的經驗,來提醒夥伴們一些保護性義工的眉角。

幸好,在組織裡的大家即使主要經驗是障權運動的夥伴,因為接觸過外籍看護的人權與勞動權議題,對於「剝削」的議題也具備敏感度。大家都能夠理解性義工做為「性服務的提供者」,的確有很多跟性工作者相似的地方,也因此我們訂立了一些保護性義工的原則,像是「不會向受服務者透漏性義工的私下聯絡方式」是為了減少性義工的情緒勞動,「即使已經開始服務,性義工仍可以隨時中止,無須理由」則是對性自主權最基本的尊重。

真正開始運作後,大部分遇到的問題都還在我的預想範圍內。直到某次會議中,面談義工提到原本已經排隊2年的申請者,因為只有17歲,所以只好請因為手部缺陷而無法自慰的他「再等等」。我當下追問:「等等,他現在17歲,而且是在2年前申請的,那就表示他申請的時候……」面談義工苦笑著點了點頭:「對,他15歲就申請了。」

儘管從刑法第227條來看,只要他滿16歲且同意,幫他打手槍的人就沒有刑事責任;但只要未滿18歲,兒少法第49條第1項[1]第9款就仍會處罰到負責(無償)「媒介」的面談義工。更重要的是,若是出事,整個法律制度雖然是把他當成被害人,但同時也就否定了他為了排解自己性欲而做的這些嘗試。當健康教育課上說著「適度地自慰是健康的行為」之時,我們的法律卻禁止他自慰。

至於教育現場,則是我們希望能夠突破,但還有許多價值衝突需要面對的領域。姑且不論極端保守的恐性及守貞價值體系,現在的性別平等教育雖然可以談性行為及同志議題,但恐怕還沒有到「暢談」手天使的自由。若只是將障礙者和性義工當成他者來談論,當然很容易。但若是要學生思考「你身為障礙者,如何看待性」、「如果你是障礙者,如何看待性」,以及「如果要你當性義工」時,就仍要面對許多跟目前主流價值衝突的事情。

例如,當前的性教育需要談「就算是配偶,也沒有滿足你性欲的義務」,也還能夠說明「就算是已婚的障礙者,也不能要求配偶服務」。但是恐怕沒有能量去多談「如果你有配偶了,還能不能跟別人進行猥褻行為」。而且,這也牽涉到情感教育如何看待情侶關係,及法治教育如何看待婚姻。

又例如,性義工與受服務者之間是沒有情感基礎的(或說,服務當下才開始建立),那麼目前的性教育在「怎樣才適合發生性行為」的判斷上,「允許」這種沒有情感基礎的性關係嗎?在與公衛體系的防疫宣導搭配時,能夠至少不批評一夜情嗎?

再例如,儘管手天使的服務因為有事前與事後的訪談與陪伴,而跟坊間性交易很不相同,但義工組織不可能消化全國障礙者的需求。若承認「某些障礙者的性需求需要有人協助解決」,並且想要提供比手天使更快的服務效率,就勢必要面對「性服務的提供者」要不要領取酬勞的問題。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2]第2項第1款卻明文規定高中以下就只能灌輸「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這樣的立場。

真正的大魔王,則是前面提到的青少年障礙者困境。對於現實面無法自慰的青少年,我們要繼續放任法律否定他的性欲,還是要承認「成人與青少年進行猥褻行為」未必是剝削或侵害,而且可能要允許仲介的存在?又或者,要像是對待 LGBT+ 一樣,因為是少數而就忽視他們呢?

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綱提到:「令人滿足的性生活是一項基本人權,也與身心健康息息相關,關乎生活品質及人際關係之提升(第7段)。」2017年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的第5號一般意見書(身權公約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更提到政府應「向身心障礙者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便他們能夠選擇並掌控自己的生活,並實現有關自己生活的決定……包括享有與性有關的權利(第16(a)段)。」這些國際公約雖然沒有明白指出政府應該積極提供性服務,但具體究竟有哪些可行的做法,可以讓青少年障礙者不再因為情欲發展受阻而影響身心健康,我們實在要再多想想。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中略)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後略)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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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感謝周月清教授和陳伯偉副教授努力邀稿統整,和台灣社會學會重視予以刊登該會刊,手天使深表敬意致謝。本文截錄自『台灣社會學會91期通訊

==和『還我性權: 讓性empower障礙者』系列相關文章連結,敬請參考==
還我性權: 讓性empower障礙者-序(文/陳伯偉 周月清)

第一篇:障礙者的情/欲困境
如果情欲也可以跟頭髮一樣被剪掉就好了(鄭佩淳-肌肉萎縮輪椅族女性)
請家長還給身心障礙女兒做愛權(Superwoman-重度肢障女性輪椅族)
我的「無臉」男友:全盲女性如何經營親密關係(Alicia-全盲視障異性戀女性,目前有男友)
男性腦麻者的情/欲困境(囚-腦性麻痺,日常生活需要大量支持的輪椅族)
虛假與掩飾是我的日常(Pikachu-腦性痲痺男同志)
聲色情慾(小謝-聾人異性戀男性)

第二篇:手天使與障礙者的情/欲協作
手天使用欲望豐富殘障者的生命(黃智堅-手天使發起人)
我們的日常,障礙者的阻礙(鄭智偉-天使發起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社工主任)
女性身障礙者的情欲困境(黃雅雯-手天使訪談義工)
長照不只是翻身、餵食、換尿布、也應協助自慰、打手槍(劉于濟-手天使面談義工)

第三篇:讓性empower障礙者(陳伯偉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周月清 – 國立陽明大學衛福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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